上海交通大学物理与天文学院本科教材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物理与天文学院本科生教材选用与管理工作,保证优质教材进入课堂,确保教学工作的正常进行,保障教学质量,根据教育部及上海交通大学的相关规定和人才培养工作的要求,结合物理与天文学院具体实际,特制订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物理与天文学院全日制本科学生各专业各年级所用各类教材的管理。
第二章 管理机构
第三条 学院成立以党委书记或院长为主任、主管本科教学副院长为副主任的本科教材工作委员会,全面负责教材的编写、选用审核工作,委员会人员以长期从事本科教学、有丰富教材编写的教师组成。
第四条 学院教学事务办公室为教材管理的协调机构。负责根据教学运行情况,向本科教材工作委员会提出教材审核需求,向任课教师、本科事务委员会传达教材审核结果;负责收集教材编写申请,并报本科教材工作委员会审核。
第三章 教材编写
第五条 学院鼓励教学和科研成绩卓著、有丰富教材编写经验的教师主编用于本科生课程教材,提升原创性,打造精品教材,扩大学院影响力。学院每年开展教材立项申请工作,项目需经过本科教材工作委员会审核同意后,方可立项。
第六条 立项教材在交付出版社印刷前,必须经本科教材工作委员会审核同意后方可印刷。未经审核就出版的教材,学院不予资助。
第七条 教材编写要坚持正确的政治导向,教材内容须符合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和教育目标;同时,教材编写要坚持质量第一的原则,坚决抵制内容陈旧、低水平重复、简单拼凑,充分体现教材的科学性、先进性及适用性;教材编写要规范,文字、图表、符号、计量单位等符合规范,遵守知识产权保护等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不得有民族、地域、性别、职业、年龄歧视等内容,不得有商业广告或变相商业广告。
第四章 教材选用
第八条 凡教学大纲中选用的教材,必须通过本科教材工作委员会的审核方可使用。院教学事务办公室负责收集审核材料并归档。
第九条 新开课程在完成教学大纲审核前,推荐使用的教材必须通过本科教材工作委员会审核。
第十条 教师授课应采用教学大纲规定的已出版教材和参考资料。如教师需采用规定外的教材和资料,须由课程负责人填写《物理与天文学院本科教材变更审批表》,通过学院本科教材工作委员会审核后方可使用,如涉及大纲修订,还须报送本科教学事务委员会审定。
第十一条 教师教学过程中使用未出版的教学资料,由教师自己负责把关。凡学生反馈或教学事务办公室发现,存在问题,则将相关问题取证后,汇总报送本科教材工作委员会审核。经审核,如涉及意识形态等方面的问题,则报送院党委,由院党委负责下一步处理;如涉及科学性方面的问题,则由教学事务办公室会同教师一起整改。
第十二条 学院教学事务办公室依据教材选用原则及选用要求,在日常工作中及时收集教师、学生、专家对教材质量的反馈意见。并于每学期期中及期末组织学生、任课教师交流座谈会集中讨论,意见及讨论结果由教学事务办公室及时反馈至本科教材工作委员会。
第十三条 本科教材工作委员会在教材审核中发现不适用的教材,应通过教学事务办公室通知教师立即停止使用,并通过教学事务办公室将审核意见报送本科事务委员会。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所指教材包含已出版的纸质教学用书、电子教学用书以及作为教材内容组成部分的教学材料(如教材的配套音视频资源、图册等)。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物理与天文学院教学事务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