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交通大学物理学-电子科学与技术双学士学位项目管理实施细则(暂行)(2022.04.23)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培养理工融合交叉的复合型创新型专业人才,物理与天文学院和电子信息与电气工程学院联合设立物理学-电子科学与技术双学士学位复合型人才培养项目。为规范双学士学位项目的管理,在《上海交通大学双学士学位复合型人才培养项目实施管理办法》基础上,根据学院及专业特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双学士学位项目第一主修专业为物理学专业或物理学专业(国际班),第二主修专业为电子科学与技术,最长学习年限(含休学)一般不得超过第一主修专业规定学制二年。

 

第二章 专业设置与培养方案

第三条 物理与天文学院设立双学士学位项目管理团队,负责人才培养方案的制定和实施,包括课程设置、教学任务的落实、教学效果评估、毕业资格和学位授予资格初审等。

第四条 双学士学位项目培养方案总学分修读要求不超过 200 学分,其中体现第二主修专业核心课程修读要求的不低于 40 学分(含第一主修专业与第二主修专业融合课程)。具体要求参见所在年级培养方案。

第五条 第一主修专业的毕业专业为物理学专业或物理学专业(国际班),修读的校内过程专业包括理科试验班类、物理学类、物理学类(含国际班)。

第六条 第一主修专业学生加入双学位项目,在校期间的培养计划、成绩单上所显示专业名称均为第一主修专业名称。第二主修专业所要求的课程在专业培养方案中“双学位模块”显示。

 

第三章 项目申请与退出第七条 申请学生需具备以下条件:

(一)以理科试验班类入学、且将按第一主修毕业专业培养计划修读的在读本科生,学习成绩优良,学有余力,无不及格记录,未受过退学警告,无违纪违规行为;

(二)项目申请前,须修完本专业执行计划中的必修课程;

(三)通过自主转专业转入物理与天文学院的学生,参照上述条件(一)和(二)执行。

第八条 项目申请流程

学院于学生大学一年级第二学期启动项目申请报名。符合申请条件的学生可自愿报名,由双学位项目管理小组进行资格审查后确定进入双学  位项目的学生名单。

第九条 项目退出机制

(一)自动退出机制。学生如有以下情形之一:第一主修专业必 修课或限选课累计有两门出现不及格、受到退学警告、转专业转出第一主修毕业专业、退学,则自动退出双学位项目。

(二)学生主动申请退出机制。学生因个人原因需退出双学位项目的,可于每学期开学第一周内提出申请,并同时确认是否将电子科学与技术作为辅修专业,申请加入辅修专业的需经学校教务处备案。

 

第四章 学籍与成绩管理

第十条 双学士学位项目学生学籍及日常管理归属物理与天文学院。

第十一条 修读所有课程的学期平均积点(GPA)达到退学警告、试读或退学标准的学生,依据上海交通大学学籍管理规定作相应处理。

第十二条 双学士学位项目所修课程成绩全部记载在学生成绩单上。第十三条 第二主修专业“双学位模块”的课程不计入核心课程学积分,第一主修专业及第二主修专业均要求的融合类课程计入核心课程学积分。

第十四条 学生因转专业或其他原因退出双学士学位项目,已修读课程的成绩和学分如实记载,课程替代按照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资格审核与学位授予

第十五条 双学士学位学生的毕业资格审查由物理与天文学院、电子信息与电气工程学院同时进行,由物理与天文学院负责提交至教务处。

第十六条 在第一主修专业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内达到双学士学位项目的毕业要求,可授予毕业证书。同时,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学生,可申请授予双学士学位。

第十七条 证书按以下规定办理:

(一)在最长学习年限内,达到双学士学位项目培养要求者,可取得双学士学位项目的毕业资格。所修两个专业的学历在毕业证书中予以注明,所授两个学位在学士学位证书中予以注明,均不单独发放。

(二)在最长学习年限内,达到第一主修专业培养要求而未达到第二主修专业培养要求,若已达到电子科学与技术辅修专业培养要求,可在毕业证书上同时标注已完成的第一主修专业和辅修专业,学士学位证书中同时标注第一主修专业所授学位和辅修专业所授学位。辅修专业学位发放对象限通过学校辅修申请选拔或主动申请退出本双学位项目并申请改为辅修的学生。

(三)在最长学习年限内,达到第一主修专业培养要求,但未达到第二主修专业培养要求和电子科学与技术辅修专业培养要求,可取得第一主修专业的毕业资格,第一主修专业的学历在毕业证书中予以注明,第一主修专业所授学位在学士学位证书中予以注明。

(四)在最长学习年限内,未达到第一主修专业的培养要求,不单独发放第二主修专业毕业证书和学士学位证书。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 双学士学位项目的学生按照第一主修专业的标准缴费。费用按照国家规定和上海市物价局核准标准确定。

第十九条 其他未尽事宜按照学校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及相应学业修读规定、授予本科学士学位授予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本规定由物理与天文学院负责进行解释。自颁布之日起施行。